《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广告设计者、广告制作者和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等广告发布媒介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中的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区分一般的虚假广告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来确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都有专门受理投诉的电话,消费者可随时拨打。消协接到投诉,在认清事实后,首先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消协支持消费者发起诉讼,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我国广告法规定,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监督、惩罚的职能。特别对于广告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惩罚。产品质量法也规定,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可以采取惩罚措施。
当实际商品质量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描述不符时,就构成了商业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选择违约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低,但是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来起诉,消费者的举证标准相对较高,但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比违约责任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