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旅游消费者遇到强迫购物的情况是,可以明确拒绝,迫不得已购物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针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或者相关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递交投诉状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质监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及地址;②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导游姓名;③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2、审核
旅游质监所收到投诉时,如系电话投诉,一般会要求游客先与旅游企业协商,使投诉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如游客对该企业的处理方案不满,仍可继续投诉。如系书面投诉,质监所将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如投诉人资料不足,会通知投诉人补充资料。在资料收齐的当天决定是否受理。无论是否受理,都会在3天内通知投诉人。
如是对其他部门的投诉,将转送给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3、双方自行协商
游客与旅行社自行协商的最长期限是30天。协商成功,游客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质监所结案。
4、核实案情
对协商不成的案件,质监所向双方展开调查,核实案情,并征求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协调方案。
5、召开调解会
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调解,调解成功,双方接受质监所的协调方案,质监所结案。
6、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调解不成,质监所在重新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7、申诉或起诉
当事人服从处理决定,质监所结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15天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8.、自行赔偿与保证金赔偿
如质监所作出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决定时,旅行社应按处理决定自行赔偿游客的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质监所作出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9、结案
质监所收取双方回函,填写处理结果,结案。
实际中,旅游被强制消费维权时要收集以下的证据:
1、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如下:
(1)旅游合同;
(2)旅游行程表;
(3)旅游发票;
(4)与旅行社签订的其他有效凭证或材料。
2、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
具体而言,只要提供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可以包括如下的证据:
(1)车船票据;
(2)门票;
(3)购物发货票;
(4)接待单位的证明。
并且,游客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比如录的音频、视频以及照片等。
准备好以上的证据后,遭受消费损失的游客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确定旅行社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选择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是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