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乌兰察布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6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4%;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5013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5.6%;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61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6575元/人•年;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维持2019年水平不变,分别1047元/人•月和403元/人•月。
《社会救助暂时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6)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不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单人户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二)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4.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一)申请受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包括低保类别变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人户分离。各旗县市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回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需由经常居住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进行收入核查,出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自有、租住)等财产情况证明,由嘎查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低保家庭需提供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医药费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及“城居保医药费报销单”;
(2)慢性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何一种):
——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县新农合或城居保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旗县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补偿手册;
——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城居保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如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当地残联补办残疾证或开具残疾人证明。
5、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或同时有两名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人户分离家庭,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由现居住地嘎查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入户核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申请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评定。
(三)民主评议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之前,报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由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五)按标施保、差额救助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按核定的家庭收入进行按标施保、差额救助。城镇按月人均补助水平分为A、B、C三类三档,按计算出城镇低保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享受相对应的补助资金,但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80元/人;农村牧区按年人平均补助水平分为A、B、C三类三档,按计算出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享受相对应的补助资金,但年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18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