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盘锦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5%,由 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 每人每月730元。同时,将低保对象中的75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分类救助标准上浮80%;将低保对象中的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分类救助标准上浮100%,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全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696元/人月提高5%,为730元/人月。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为109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19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46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07元/人月提高到54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70元/人月提高到50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34元/人月提高到465元/人月。
(五)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分散取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家庭和单独保对象家庭,由每年每户600元提高到每年每户10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家庭中的7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二)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三)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四)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六)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100%。
单独保对象不享受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待遇。
二、执行时间
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居民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盘政办〔2013〕2号)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盘锦市低保特困家庭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民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在进行低保审批时,符合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条件的人员按救助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予以救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批亦按相应标准执行。
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政府规定条件。
根据《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
第五条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以下简称单人保)。
第六条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
第七条具有当地户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特殊人员,可申请单人保: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因难宗教教职人员;
(二)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单亲或父母中有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条件如下:
1.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所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当低于低保标准;
2.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当在五倍的低保标准以内;
3.重残人员、单亲或父母中有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当在三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病患者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未治愈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认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下同)。
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不再重新认定。
第八条 实行低保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可通过下列方法提高救助水平:
(一)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二)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增加救助金。
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核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第九条单人保人员按低保标准全额救助,不再按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
注意:本文仅为节选,具体低保申请条件以《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为准。
盘锦市低保办理程序有:
(一)家庭户主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上报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三)同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初审结果上报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
(五)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审查上报材料和信息核对报告、入户抽查、批准再公示、发证、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根据《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
第十条 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
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在三十天内完成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