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政局、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0年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45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基本生活年标准9600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年标准6000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各县(市)区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19年度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居民办低保条件:
根据《焦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2003年36号令)
第二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居住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包括:
(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与、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中虽无固定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并正在使用机动车、手机、空调、电脑的,基本建设投资超过家庭生活承受能力的,拥有其他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养有犬类的;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补偿金,在扣除本人应交的养老保险金后,其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属于在可分摊月数内的;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提供的就业机会的,或者两次拒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致使被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困难的。
二、农村居民办低保条件
根据《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59号令)
第八条 凡本市农村居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 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 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 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 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 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 各项农副业纯收入(具体测算由民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
(二) 务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
(三) 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彩票中奖等收入;
(四)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赡(抚、扶)养费等收入;
(五) 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出 财物、集体分红等;
(六) 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按照国家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 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 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四) 独生子女奖励金;
(五) 见义勇为奖励金;
(六) 其它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 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
(二) 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赡(抚、扶)养人有能力而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三) 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经营性、生产性设备、物品价值超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四)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 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理的;
(六)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一、城市居民办低保程序:
根据《焦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2003年36号令)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交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接到居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经核实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查审核审批表》,由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由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有为本单位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真实收入状况证明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批准,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社区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均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农村居民办低保程序:
根据《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59号令)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养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对于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村民委员会提名。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确定初审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对予以批准的人员,应同时确定发放数额,由申请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将人员名单及发放数额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发放《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凡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及时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转移手续,迁出地发给当月或当季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