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56号)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贵池区(含平天湖风景区)、市开发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34元/月。
二、东至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25元/月。
三、石台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11元/月。
四、青阳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49元/月。
五、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66元/月。
根据《池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按有关规定落实。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第十七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代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低保办理具体流程:
(一)申请。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三)评议、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拟批准的进行公示,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期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向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