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管辖地是:
(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地是:
(1)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4)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地是:
(1)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由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3)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管辖地是:
(1)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需由法院执行的,如果该决定未经行政复议或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一般应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2)如果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改变了原决定内容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但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4)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4)其他案件。之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需要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包括:
(1)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4)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我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5)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7)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9)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