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和程序。按照这一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查明“有关人员”身份,是指进出管制现场的有关人员。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治安稳定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事件,如严重的爆炸、枪击、滋事等事件。与第二种情形不同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情况没有实行现场管制。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这种情形是2011年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时,为适应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新增加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外确定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场所,时间上限于重大活动期间,主体上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已表明自己警察身份。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
如果当事人认为警察行为侵犯个人权利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对其作出的处罚进行行政复议,12389是全国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有任何问题都是可以进行投诉,并且会有相关人员进行反馈,但是当场请听从警察安排,配合警察工作。
【操作规程】
1.不服从指令停下
(1)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开启状态
(2)告知其停下来接受盘查
(3)协同迂回接近,再次示意停下,选择合理站位防止其逃跑
(4)再次告知执法对象接受盘查,并做好不服从指令的处置准备
(5)警告其不停下配合盘查,涉嫌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面临的法律后果
(6)做好口头和强制传唤的准备,若不服从,则按照口头传唤或强制传唤的法律程序及方法处置
2.未携带身份证
(1)询问是否携带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若无有效证件,可询问其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3)加强教育疏导工作,告知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争取其配合
(4)告知后拒绝不服从,依法带到公安机关处理
3.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质疑民警的盘查行为
(1)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是否开启
(2)告知其如对盘查工作有何质疑,可以通过正确的方式或途径进行反映或投诉
(3)告知其查验身份证的法定理由,若拒绝查验将涉嫌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及面临的后果
(4)做好盘查对象拒不出示证件处置准备
(5)耐心做好教育规劝工作
(6)判明盘查对象却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其行为涉嫌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可口头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
(1)加强取证工作
(2)出示人民警察证
(3)告知其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的有效证件,不要纠缠此问题
(4)做好盘查对象继续纠缠下去的处置准备
(5)告知其拒不配合可能涉嫌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及面临的法律后果
(6)告知后拒不配合的,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嫌疑不能排除需要检查人身或随身物品,但不让检查
(1)实施全程摄像
(2)告知其实施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配合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告知其拒绝接受检查涉嫌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及面临的法律后果
(4)做好传唤的处置准备
(5)不听劝告和指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的,实时对其言行进行取证,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及面临的法律后果,警告其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后拒不服从,依法传唤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6)及时完成人身检查后,带离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有异常举动
(1)及时进行告知或警告,令其停止动作,视情拉开安全距离
(2)提高戒备等级
(3)做好使用处置措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4)不听从指令停止动作的,要强化取证工作,及时拉开安全距离,再次实施警告停止行为,并提醒无关人员离开或躲避
(5)针对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依法视情况使用徒手或警戒等措施予以制止
7.煽动围观群众阻碍盘查
(1)强化全程录音录像的意识
(2)向群众表明身份,并说明民警在开展执法活动,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3)告知盘查对象行为的违法性,命令其停止煽动行为
(4)视情对盘查对象依法实施口头传唤
(5)视情报告情况,请求增援
(6)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8.携带疑似毒害性、爆炸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
(1)立即控制盘查对象实施突审,并固定证据
(2)立即组织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3)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
(4)及时报告,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5)无法判定物品的性质和种类时,进一步对盘查对象开展深入询问,不经意翻动和处理,及时拍照国定,视情把图像发给专业人员进行识别,并按照专业人员的建议进行处置
9.危及民警安全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女性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2)有条件的安排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3)执法现场无女性工作人员,但必须当场检查时,可由男民警检查
(4)男民警检查时,应注意避免触碰女性嫌疑人的敏感部位,特殊敏感部位的检查可以带至公安机关后再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0.对象较多
(1)及时报告请求警力支援
(2)加强观察、监视和跟踪,等候增援警力到达后再截停盘查
(3)若情况紧急必须及时截停盘查,则打开现场执法记录仪,选择合理的位置和距离实施截停和控制
(4)对盘查对象控制有效后,合理分工,盘查民警选择重点人员进行盘查,警戒民警指令其他人员在便于控制的位置等候,并做好戒备工作
(5)逐一盘查,没有问题再依次放行
【注意事项】
1.以说服教育为先,争取盘查对象配合。
2.明确告知其配合执法是公民的义务。
3.注意防范和应对袭击民警和抢夺物品的行为。
4.警力不足及时请求增援。
5.不要对执法对象的行为激怒,而把工作目标转向周围的群众。
6.适时用法律和取证设备震慑挑头闹事者,规劝参与者。
7.发现危险物品,无法判定其性质时,不要轻易触碰。
8.执法对象人数较多的盘查中发现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迅速示警拉开距离,并提高戒备等级指令其抱头蹲下,并再次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
9.在没有警力优势的情况下,应加强取证,以稳定局势、确保安全为目标开展处置工作。
10.必要时可采取战术性撤退,会同增援警力,根据执法记录仪采集的证据再进行处置。
【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依据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依据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依据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依据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六)项,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戒;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依据九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六)项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依据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三条第(六)项 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依据十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