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检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一)控告检察
1.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一、 信 访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
(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三、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刑事被害人救助
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