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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报废车上路怎么处罚?开报废车上路被抓车子怎么处罚?

大律师网 2021-02-14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登记上路的机动车每年都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从准入层面上保证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能达到安全标准,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应当进行注销不得在上路行驶,若违法上路不仅车辆需要强制报废,驾驶人员也需要接受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报废车”的相关内容,那么,汽车达到报废标准怎么处理?开报废车上路怎么处罚?开报废车上路被抓车子怎么处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汽车达到报废标准怎么处理?

开报废车上路怎么处罚?开报废车上路被抓车子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这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包括营运的小型轿车、小型货车)与非营运车辆相比,具有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一旦超期服役,事故危险极大。规定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是为了确保对这些报废车辆的解体真正落到实处。

  报废车辆的解体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后,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解体后的零配件等的处理作了规定。比如,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至于非营运车辆,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予以解体,主要是考虑有些车辆可能会具有保存或者收藏价值,只要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驾驶有关车辆上道路行驶,继续拥有该车辆是可以的。当然,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需要该报废的非营运车辆的,可以将该车辆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非营运车辆进行解体,不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不意味着只有应当解体的机动车才不得上路行驶。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体,都不能上路行驶。

开报废车上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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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于驾驶人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开报废车上路被抓车子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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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是一种速度比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输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该机动车驾驶者自身以及车上乘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道路上通行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等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拼装的机动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通常也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系数降低,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拼装的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非法拼凑、组装的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是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件,如果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比如,行为人只是爱好收集旧汽车等,则不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

  关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应当予以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的机动车,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是指对拼装的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或者同时进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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