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考虑到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固定,容易产生争议,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弊大于利。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内容,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的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等情况,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有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保费用等。有的劳动者不愿意或者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出于自由跳槽、规避交纳社会保险的考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为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有必要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1个月内,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