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和维护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组织起来形成团体力量,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进行集体谈判,是被派遣劳动者改变地位不对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用工关系与雇佣关系分离,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在加入工会问题上遭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互相扯皮,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选择权具有现实意义。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论是用工单位工会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均有权也有义务出面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利用工会集体的力量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其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的特殊地位,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参加已有工会的权利,二是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
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所处的特殊地位,为方便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一定要参加某一方面的工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这是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角度规定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有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方没有工会时,另一方应当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如果双方都有工会,可以由劳动者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被选择的单位不得拒绝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的请求。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对此作出妥善安排。当然,考虑到部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特点,被派遣劳动者在选择参加工会时,应当作出恰当选择,避免选择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后,因变换用工单位带来的工会关系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会员手续变更和档案转移。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后,可以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利,并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