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以当事人名义,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权,只是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是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或者未成年、没有时间等等,可以由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有以下四种:
(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2)法定代表。是指法律上为法人、非法人团体从事活动设立的一种代表制度。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3)指定代理。是指无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法律规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制度。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4)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这种诉讼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是一项范围广泛,应用普遍的代理制度。
(1)一般授权代理: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为起诉、提供证据等;
(2)特别授权代理: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或特别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