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可以同时拿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的,女职工可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没有未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女职工可依法从单位处领取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待遇,分以下两种情况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假是可以延长的。
《劳动法》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对“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的热点知识解读和法律知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希望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询问我们网站的律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