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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2-01-08    人已阅读
导读: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那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产假可以延长吗?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可以同时拿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的,女职工可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没有未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女职工可依法从单位处领取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

  女职工产假待遇,分以下两种情况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假可以延长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

  产假是可以延长的。

  《劳动法》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对“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单位拖欠产假工资怎么办?”的热点知识解读和法律知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希望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询问我们网站的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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