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第一种是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猥亵、拘禁等;
第二种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例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等;
第三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受伤等。
生命健康权不可以自我放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
生命健康权具有有限支配性,这种支配主要表现在对自己生命健康的维护和对他人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等方面。一方面,应当承认权利人享有有限地支配其生命健康的权利;另一方面,生命健康权的支配性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生命健康不仅是自己的利益,而且其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生命健康权本身并不包括权利人自由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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