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任何人不得无故注销其他人的户口;
2,私自把户口转移给别人更是不符合我国的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3,如果当事人的父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的迁移证件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当事人夫妻双方及孩子应该先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再与孩子户口所在地“户主”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
2、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等;
3、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注销孩子的常住户口,再去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孩子的户口即可;
4、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若可以恢复户口身份证号码是不会改变的,若不可以恢复户口只可以重新落户的情况下才会影响到身份证号码改变。居民户口被注销重新办理入户的情况下,居民身份证号码正常是会按照原身份证号码,但是各地对于入户政策不同,是否一定是原身份证号码需要到当地户籍部门进行咨询。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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