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具备法律效力,但如果有极有力的证据则可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但是如果已经质疑到遗嘱的真实性、或者书写有遗嘱人的自愿性,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证遗嘱;
2、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自愿订立的,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前,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修改的,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修改的,但一定需要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前修改,如果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就不能进行修改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的有效期法律没有限制。
如果是立遗嘱人生前唯一或者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则从立遗嘱人死亡时永久有效;如果该份公证遗嘱之后,立遗嘱人又重新立有新的遗嘱与之冲突且也经过公证,则前一份遗嘱被后一份取代,不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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