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明。男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解除,离婚协议书只是办理离婚登记的一个前提,双方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不算离婚,只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才算离婚。因此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离婚证明,不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反悔。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或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公证也是一样的,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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