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并作出合理选择。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且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知情同意权】: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知情同意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权就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2)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应当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以及会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权】: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知情同意权】: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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