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刑事责任的认定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
3、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
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患者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指的是医护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想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销毁又或者是伪造医疗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会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又或者是玩忽职守罪。
本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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