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后,车牌还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要在车辆所有人使用车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才可以保留车牌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自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车管所会收回并重新启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保留车牌号只需要满足条件,然后携带好车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各种资料,然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即可。
申请机动车号牌保留的程序如下:
1、准备申请号牌保留的申请书;
2、前往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3、对申请表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字即可完成机动车号牌的保留。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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