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措施指的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直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下,立即实施救助病人的医疗措施。
1、生命价值原则。医方应尽想最大能力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经验救治患者,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2、有利无伤原则。医方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时,要做到小心谨慎,不能马虎大意。
3、平衡保护原则。医方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不能完全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于不顾,仍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司法救济原则。如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其他利益的情形,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有决定能力但拒绝治疗。包括患者处于庆生目的拒绝治疗和基于理性考虑而拒绝治疗。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同意。
2、患者无决定能力且家属拒绝治疗或者不在场。患者无决定能力有两种情形:其一是紧急情况而陷入意思表达不能的状态,其二是患者本身就没有决定能力,比如患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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