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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大律师网 2023-09-18    人已阅读
导读: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并非法律拟制血亲的主体。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拟制血亲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并非法律拟制血亲的主体。具体的情况如下: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仅为姻亲关系,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其双方婚姻关系的制约。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养父母与继子女

  收养他人为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才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在此之前,继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生父母离婚后,一方送给他人收养的,此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生父母对其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完全由养父母来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生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由另一方送给他人收养的,此时生父母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之间仍然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生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完全由养父母来承担抚养义务。但是,生父或生母一方离婚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其与生父或生母仍保持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如果送他人收养的子女被收养后与其生父或生母恢复了父子或母子等关系,其与生父或生母的亲属关系消灭。此时送他人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无法律上承认的任何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的亲属关系了。当然在法律上承认这种亲属关系后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解除的除外。如果送他人收养的子女被收养后与其生父或生母恢复了父子或母子等关系,而其生父或生母在其被收养后死亡的,其与生父或生母的亲属关系消灭。但是作为其生父或生母的继承人的收养人依法取得该继承人遗产的,不影响其与生父或生母的亲属关系的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拟制血亲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拟制血亲是指什么?

  拟制血亲指的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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