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无法协议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但如果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养父母出现因缺乏劳动力而失去生活来源的情况,成年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如果是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若是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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