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举报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以便相关部门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
2、证据材料:举报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举报内容:举报人需要如实提供举报内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联系方式:举报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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