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侵权的行为。绝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无意的习惯性侵权。
(二)什么是故意?不主动地履行医疗义务、为了金钱利益而对患者实施诸多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欺骗、故意隐瞒医疗风险、对患者提出的疑问采取隐晦回答等的行为则为故意。
(三)什么是习惯性侵权?习惯性侵权在于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应该让患者了解的医疗内容采取“患者不问,我也想不起来说”的态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程中具体的侵权手段有:
(1)不必要的检查:比如说,轻微的感冒也要进行抽血化验。
(2)不必要的手术:很多疾病都可以用保守疗法治愈。例如阑尾炎、一些良性肿瘤、肌瘤等。
(3)手术侵权:在进行手术之前故意隐瞒手术风险、手术措施、手术后果,骗取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
(4)麻醉侵权:麻醉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手术风险,而且麻醉同意要单独签字,但很多麻醉师不履行义务,不对患者本人进行麻醉风险阐述而是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后直接让其家属签字,患者家属如果不明就里的话,就被麻醉师钻了空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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