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般是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签署的。
具结书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签署,在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具体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等事项表示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
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具结书的签署可以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进行,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签署。在签署前,应该重点关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的黄金谈判期,因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会给出嫌疑人确定刑,如果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按照两高三部的文件检察官、律师、嫌疑人三方就量刑进行充分协商,争取一个合理量刑,对嫌疑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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