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可以给看守所关押的人写信,受审前的犯人有权利与外界进行通信。但是,这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信件必须在看守所正常工作时间内寄出;
2.信件内容必须遵循当地看守所的相关要求和纪律;
3.如果受到特殊情况或者必要性时,可以由当地法院作出适当裁量决定对此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4.看守所方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改变或中断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看情况,如果是民事纠纷的话,需要看被拘留的理由,民事纠纷比刑事纠纷快一点。一般来说,要出来看守所需要等待审判和判决,并满足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条件。情况因地区、种类和程度的不同而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被关进看守所,例如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等,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释放出来。总之,被关进看守所的人是否能够出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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