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要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如果是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高校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若是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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