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告知的途径和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口头告知:对于一些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医方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征得其同意。
2、书面告知:对于一些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医方需要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书面告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
3、电子告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方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关事项。例如,使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告知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病情、诊疗护理方案情况:医方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护理方案、可能的风险、替代方案等信息。
2、医疗措施:医方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医疗措施的名称、内容、可能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信息。
3、医疗风险:医方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4、替代方案:如果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医方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应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
5、转医或转诊提示情况:如果需要转医或转诊,医方应当向患者及家属提示需要注意的事项。
6、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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