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此外,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来划分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小肠切除90%以上;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伤残:重度智能减退;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一侧眼球摘除者;同上;双侧肺切除肺叶者;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心功能不全二级或心功能不全三级;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全胰切除;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三级伤残: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四级伤残: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五级伤残: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六级伤残: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伤残: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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