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离职后可以再入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工伤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即已经进行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2、再次入职的单位与之前所在的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在新的单位从事与之前不同的工种。
3、工伤离职后再次入职的,需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辞职后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标准为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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