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拟制效力的内容包括: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与自然血缘关系中的父母子女相同。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拟制。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得以消除。这意味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证明的步骤如下: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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