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养父母有义务抚养养子女,同时养子女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如果养父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养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收养人资格。
2、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具有相同的继承权和被继承权的。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4、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得解除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就确立了。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或者被收养的未成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且其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才可以被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领养和收养在法律意义上有着一些区别。收养是在法律的规定下,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领养他人所生的子女来自己抚养并作为自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领养则是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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