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会见律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有律师执业证书,这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证明。
2、需要有律师事务所的证明,证明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允许其进行此次会见。
3、需要有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证明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来进行此次会见的。
满足以上条件后,律师还需要在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并由看守所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但交流的内容不得被监听。律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是的,看守所会见律师是面谈形式。律师需要与被关押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这种面谈方式是在律师会见过程中进行的,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自由的交流和讨论,同时也可以通过观察和询问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案情。
在律师会见过程中,看守所的看守人员会在场陪同,但不会参与交谈。律师与当事人的交谈内容不得被监听,但会有人员在一旁监视整个会见过程。律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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