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对原行政行为执行有何影响?
1. 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原行政行为依然会继续执行,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停执行。
2.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若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行政行为自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执行力,应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执行。反之,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原行政行为继续有效并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能否申请暂停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暂停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这通常发生在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且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此类申请称为“停止执行申请”。
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并非申请人的当然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作出决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停止执行是否影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2. 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即申请人)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也对此有所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行政行为可能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申请人有权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申请暂停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最终是否批准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能中止原行政行为执行?
行政复议中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维护公共利益,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决定暂时停止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种中止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下:
1.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使复议失去意义时;
2. 原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继续执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3. 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出现,足以影响原行政行为效力的;
4.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以上法规表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中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以防止因原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保障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和有效。
行政复议对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取决于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复议决定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原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继续执行。作为当事人,在遇到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除了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外,还应充分了解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