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一种复合金融服务合同,是保理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债务人提供融资、账项管理等为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保理人和债权人之间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并在保理期间提供相关的服务。保理合同中会约定保理服务的范围、期限、方式等内容,并且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合同是否具有追索权,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定,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1、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有权选择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主张,向债务人主张到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债权人,但是若向债务人主张后仍有不足部分,保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反转让。
2、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若债务人以合同纠纷等为由提出抗辩而使债权无法实现时,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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