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行取证,当事人可以提供家暴的录音、图像、证人证言,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等证据;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取证,即当事人因收到权限而无法取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取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二)伤害鉴定结果。
(三)病历记录或照片。
(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五)邻居、朋友关于施暴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证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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