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新颖性”标准?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未曾公开发表过、国内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在审查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时,会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全面对比,如果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之于众,或者能够从已公开的资料中直接或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认定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决定是否有抗辩权利?
专利权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依法享有抗辩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授权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当收到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权人有权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陈述其观点和理由以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抗辩权利不仅体现在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反驳上,还包括参与口头审理、质证对方证据、补充证据和意见等环节。专利权人通过行使这些抗辩权利,可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专利审查过程公正公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3.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详细规定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各项抗辩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如答辩、举证、质证、参加口头审理等。
专利无效宣告司法审查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程序。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一项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任何对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这类特定的行政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更具体的时间期限。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司法审查时间期限为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专利权人以及潜在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而言,理解并准确把握专利新颖性的标准至关重要,它不仅是专利授权的前提,也是后续可能涉及的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核心争议点。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详尽检索和严谨比对,确保专利的新颖性得到合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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