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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有何特别要求?

大律师网 2024-02-2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军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同样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受到军人特殊身份的影响,存在一些特别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有何特别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特别之处在于,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以及因公致残的抚恤金等特殊性质的收入或补偿,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些财产往往与军人的个人服役经历、伤残状况等因素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离婚时通常视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时所涉及的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问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军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军婚财产分割问题受到《婚姻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和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军人一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其配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得到更多的照顾和保障。

1.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平等分割。但在处理军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军人对国家和社会的特殊贡献,法院在实际裁决中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其配偶和子女的生活保障是分割财产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2. 特别是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军人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遗属依法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其他相关待遇,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而是作为军人遗属单独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但对于军人的特殊抚恤金等特定财产,因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特定指向性,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涉及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婚财产分割,除了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地位和权益,确保其遗属能够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

军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既要遵守《婚姻法》的一般规定,也要结合军人的特殊身份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兼顾公平原则,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合法。对于具体的财产划分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直接向军事法院等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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