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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对抗征用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3-01    人已阅读
导读: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国家依法进行的土地征用行为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和诉求途径,但并不能完全对抗合法的征用行为。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必须配合国家的土地征用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对抗征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人虽不能拒绝符合法定程序和目的的征用行为,但他们有权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同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人在面临征用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存在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恢复利用上有何权益?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法定权益,其中包括对土地的恢复利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土地的合理开发、建设、使用和恢复利用。

在土地恢复利用方面,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修复权:如果土地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损害,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进行必要的修复以恢复其原有功能和价值。

2. 土地再开发利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当原定用途的土地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政策调整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规划要求,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并进行恢复性开发和利用。

3. 获取补偿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恢复利用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投入的损失补偿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2.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从侧面反映出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土地再开发利用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被政府收回时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人在被征用期间的权利如何保障?

在土地被征用期间,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与参与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知悉土地征用的决定、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及程序等信息,并且有权参与到听证会或其他形式的公众参与程序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土地征用决策表达意见。

2. 补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补偿以及因土地征用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间接损失的补偿。补偿费用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征收公告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3. 继续使用权利:在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征用的,使用权人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仍享有继续使用土地直至使用权期满的权利,或者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给予补偿。”

2. 同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其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单独转让。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受让人取得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这一条款虽非直接针对土地征收,但为理解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提供了基础。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进一步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人虽然无法对抗基于公共利益并符合法定程序的土地征用行为,但他们具有法定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行使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配合国家建设的同时,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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