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协助骗保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若明知故犯,为他人提供虚假医疗记录、病历资料或开具与实际病情不符的高额医药费用单据等,协助骗保,同样适用于此规定。
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单位主体参与骗保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保卡套现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欺诈?
医保卡套现行为,是指持卡人通过与药店、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合谋,虚构医疗消费事实,或者将医保卡内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非医疗消费,从而获取现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不仅破坏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医保卡套现属于对医保基金的不当侵占和挪用,违背了医保基金设立的初衷和用途。医保基金是专项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其次,医保卡套现行为往往伴随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药费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这明显构成了对医疗保险机构的欺诈,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社会保障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各地社保部门针对医保卡使用也有详细规定,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指出,严禁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
医保卡套现行为属于严重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协助骗保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责令退回骗保所得,并被处以罚款;同时,如果其行为触犯刑法,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更是维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公正运行,保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原则,切实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