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以下案件需要再审: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依照本法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提出申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以上案件需要再审,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他案件不需要再审。刑事诉讼中,需要再审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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