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何时可申请临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对于可能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无法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同时,对于涉外仲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了仲裁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2. 同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参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行为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六十条和本解释相关规定。”

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有效期是多久?
在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有效期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通常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旨在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应当与其目的相适应,即只要该临时措施的目的尚未实现或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有效期就应当持续至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或仲裁程序终结之时。对于具体的期限,法律并未设定硬性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情发展随时延长或终止临时措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其他临时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或者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虽然上述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临时措施的具体有效期,但根据其中的原则精神,临时措施的有效期应由仲裁庭基于案情实际灵活掌握,并适时作出调整。
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只要存在可能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情况,当事人就有权及时申请临时措施。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条件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执行,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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