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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虚假陈述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欺诈发行?

大律师网 2024-03-08    人已阅读
导读:虚假陈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这主要涉及到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决策,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构成欺诈发行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必须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公司、企业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其次,行为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重大虚假陈述或隐瞒了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再次,这些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足以误导投资者,使他们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明知其陈述虚假或隐瞒重要信息,仍予以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版)第181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同时,第189条进一步规定:“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如何举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

投资者要举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首先需要明确虚假陈述的法律定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主要包括: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等行为。

1. 证据收集:投资者需要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年报、季报、临时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媒体报道、行业报告、公司内部文件(如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或其他能够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材料。同时,如果涉及财务数据造假,可能还需要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

2. 因果关系证明:投资者还需证明其投资决策受到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的影响,即由于信赖这些虚假陈述而进行投资交易,并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

3. 主观恶意: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投资者无需直接举证,但如果有条件证明上市公司明知故犯或放任结果发生,将对诉讼更有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计算等问题。

投资者在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详尽的调查策略与方案,依法合规地收集和保全证据,以便于后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向证监会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假陈述在证券发行中是否构成欺诈发行,需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内容、行为效果以及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旦认定为欺诈发行,相关主体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甚至导致证券发行资格的丧失,所有参与证券发行的主体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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