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后,如果存在血缘亲情关系,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不会因离婚或监护权的撤销而消除。这意味着即使监护权被撤销,相关责任人仍然应承担抚养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允许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3、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例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或者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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