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定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商铺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具体而言,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的商铺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等。如果商铺存在隐蔽瑕疵或卖方故意隐瞒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在交易完成后无法正常使用或价值受损,买方有权请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也对此类瑕疵担保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商铺买卖中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否约定排除瑕疵担保责任?
商铺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其法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调整。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并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并非不能约定排除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买方明确知晓商铺存在瑕疵并且自愿接受,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的商品瑕疵,即使合同中有相关免责条款,出卖人仍需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虽然理论上可以约定排除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约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非随意可以设定,且对于出卖人欺诈等行为导致的瑕疵,买方仍有权追究出卖人的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商铺瑕疵是否影响主要交易目的?
商铺瑕疵是否影响主要交易目的,首先需要对商铺瑕疵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与交易目的的关联性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满足特定的需求,对于商铺买卖合同而言,买方的主要交易目的通常包括正常经营、获取租赁收益等。
1. 商铺瑕疵的性质:如果商铺瑕疵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产权合法性、规划用途合规性等问题,那么这些重大瑕疵可能直接影响到商铺能否正常使用和合法经营,进而阻碍买方实现交易目的。
2. 商铺瑕疵的严重程度:轻微瑕疵如装修瑕疵,一般不会影响商铺的基本功能和使用价值,但如果瑕疵导致商铺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需要投入大量额外成本才能修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那么这种情况下瑕疵就可能影响主要交易目的。
3. 与交易目的的关联性:例如,如果买方购买商铺主要用于开设特定类型的商业活动,而商铺瑕疵直接限制了该商业活动的开展(如层高过低不适合做健身房),则瑕疵同样会影响主要交易目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 同上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尽管该条文针对的是住宅而非商铺,但其原则精神在处理商铺瑕疵问题时仍具有参照意义,即当瑕疵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的正常使用时,可以认为影响了主要交易目的。
商铺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作为买方,在签订合同及接收商铺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发现瑕疵应及时主张权利;而作为卖方,则应确保所售商铺无任何潜在法律风险及质量问题,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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