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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保护法对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有何约束?

大律师网 2024-03-21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对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有所约束,主要体现在限制未成年人过度消费、防止其受到不良影响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避免其沉迷于网络直播并进行高额打赏。

青少年保护法对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有何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第六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意味着,直播平台等互联网企业需对用户年龄进行有效识别,并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设定合理限制,如设置单次及累计消费限额,禁止夜间消费等。

另外,《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虽然该规定直接针对网络游戏,但其精神可以延伸至网络直播打赏领域,即网络直播平台应防止未成年人使用法定代理人未知或未同意的资金进行大额打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2.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时间限制在青少年保护法中有何规定?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防止其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时间进行了限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时段时长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未成年人每日在线游戏时长上限以及宵禁时间段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2. 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应实施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并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段、时长、消费金额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制。具体为:未成年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网络游戏;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我国在青少年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中对网络游戏时间限制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引导和规范未成年人健康、适度地参与网络游戏活动。

青少年保护法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有何相关规定?

青少年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虚拟财产,都应予以充分保护。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公开或者出售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往往与用户的账号信息、身份认证等紧密相连,对于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应当视为其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受到该条款的间接保护。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该条款并非专门针对青少年,但当青少年拥有或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他们同样可以依据此条款寻求法律保护。

再者,《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也指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的游戏记录和交易信息,并在用户提出查询或投诉时予以提供。这为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证据支持和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3.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尽管青少年保护法本身并未直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青少年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法规已从多个角度对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进行了约束与规范,旨在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作为家长、学校及社会各方,都应积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范他们在网络直播中过度消费,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好相关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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