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租赁起止日期是否清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条款,其中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租赁起止日期应当具体、确定,以便于当事人知晓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因期限不明而引发争议。如果租赁起止日期模糊不清或未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可能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难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条款。
2.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与优先承租权
在房屋租赁合同续签与优先承租权的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对方行使权利前,有预先取得或者优先购买、租赁等权益。如果原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那么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如欲将房屋继续出租,应当首先通知原承租人,并在原承租人愿意按同等条件续租的情况下,与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中可能存在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此外,部分司法实践也倾向于保护善意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利益,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其一定的优先承租权。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续签与优先承租权问题,一方面要尊重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若无明确约定且地方无特别规定,承租人通常并不当然享有法定的优先承租权,但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2.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八条(若有地方性法规则适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在审核租赁合同时,必须确保租赁起止日期的准确无误且表述清晰,这是保障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若发现租赁起止日期存在模糊或缺失的情况,建议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