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起诉后,一般来说,不能再次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然而,一旦当事人已经就医疗事故争议起诉到法院,医学会通常不会受理再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浪费资源,医学会可能不会再次受理同一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申请。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得到了解决,那么医学会通常不会再受理相关的鉴定申请。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那么医学会可能不会再受理相关的鉴定申请,除非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委托的。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事故,由于其涉及到非法行为,医学会可能不会受理相关的鉴定申请。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有其他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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